发改委部署农民进城务工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国家有关减轻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负担的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专项检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进城务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对农民外出、外来务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乱收费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坚决查处针对农民外出、外来务工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乱收费行为,监督各地落实国家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单位,涉及农民外出务工管理的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外来务工较多的北京、广东、上海、天津、江苏、浙江、辽宁、新疆等省、区、市,以及外出务工较多的四川、河南、山东、湖北、湖南等省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外出、外来务工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省会中心城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检查工作自10月20日开始,11月底结束。重点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取消项目继续收费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收费政策等行为。

中国网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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