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风”为何难刹?

京津冀晋内五省市联合治理公路货运超载超限

记者在高速公路采访超载车司机时发现,货车超载既有体制背景,司机也有难言之隐。

在山东某段高速公路上,一位山西的运煤司机向记者透露:这几年,超载车辆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速公路的费用征收体制本身造成的。据他介绍,目前各地的高速公路征收通行费,大都是按单车核定吨位征收,这意味着运输车辆超载越多越有赚头。

记者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车辆严禁行驶高速公路,征管部门为何不严格执行?”

车主答复说:“为了吸引车辆上高速公路,多数高速公路费用征管部门对此睁一眼闭一眼。”

记者就此采访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相关人士解释说:关于超载车的问题,有关部门曾多次专项拦查,但由于超载车太多,很难禁止。如果每辆都拦,一是人力不够,再说也会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

另据一些货车司机介绍,超载车多,与货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有直接关系。由于长期以来超载得不到有效制止,不少货主单位对运输单位提出苛刻的条件,按照这些条件,不超载运输根本不可能赚钱。为了拿到运输订单,多数运输单位不得不咬牙接受。

记者最近在京沪高速公路一些路段采访,听到越来越多的小车司机抱怨说:他们花钱上高速公路本来是为图个快捷畅通,但却经常遭遇被迫在一侧道路上混合行驶的尴尬,通行十分缓慢,有时甚至还不如在普通公路上快。

在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不少小车司机气愤地说:京沪高速是连接南北交通的大动脉,但我们在这里经常遇到堵车现象,有时要耽搁两个多小时,太误事了。就连山东省交通部门的一位干部也说:“高速公路不高速,车主花钱买气受,这种现象该管一管了!”

据调查,目前一些高速公路路段通行不畅,往往有多种原因。除了公路质量本身可能存在“硬伤”和管理疏导不力外,主要原因是车辆超载严重,对路面造成严重损坏。许多车主呼吁,要刹高速公路“超载风”,必须从整顿运输市场的源头抓起,综合施治,光靠堵很难收到实效。  

超载成为“致命杀手” 高速路被迫“提前大修”

据交通部门调查,近几年来,超载已成为高速路桥的“致命杀手”。这使国内一些高速公路提前进入大修期,使高速路的维护成本大大增加,影响了路网通行效率。

据山东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一些高速公路投入运营时间不长,但由于超载运输现象越来越严重,纷纷进入大修期。1993年竣工通车的济青高速公路,由于超载严重,济南段已开始专项整修施工。此外,京福高速泰安至临沂段,以及枣庄市的一些高等级公路也提前进行大面积整修。

令人吃惊的是,京福高速公路德州至齐河段1997年11月才建成通车,到今年6月,运行时间不到5年,但路面大修工程已全面启动。据悉,与山东一样,国内几个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较长的省市也面临同样的难题。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专家指出,高速公路中修和大修的成本相当高。按照国外的规律,进入大修期至少要在投入运行15年之后。在目前国内高速公路大都靠贷款修建,高速公路提前大修的现象令人忧虑,急需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超载对路面损坏呈几何级数倍增

为弄清货车超载对高速公路的破坏程度,有关部门和机构作了专项试验。结果显示:超载运输对路面的损坏是几何级数倍增的关系。

交通部的试验结果表明,车辆在超载100%时通过沥青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车辆通过256次;通过水泥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车辆通过65500次。

另一项科学检测表明,当车重增大至路面设计承重的两倍时,其对路面的损坏将增大到原来的20倍左右。

治超载不能一罚了之

近年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超高超重车辆越来越多,超载现象愈演愈烈,给公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治理超载,要从治本入手,不能简单地只是加倍收费,或者一罚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汽车超载是违法行为。交通部于2000年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但是,超载现象有增无减,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延伸,快捷的高速公路运输大通道,成为超载车辆新的路线选择。在太旧、京沪等高速公路上,摇摇晃晃的超载“巨无霸”车辆随时可见,令高速行驶的轿车胆战心惊。

超载现象愈演愈烈的背后是利益驱动。为追求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治理工作态度不积极,打击力度不够,给超载留下了可乘之机;汽车生产、改装企业为追求自身效益,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问题相当突出,致使超载车辆源源从工厂开出;罚款是近年来有关部门治理超载的主要手段,交通与公安同时治理车辆超载,有时重复处罚,加上少数执法人员以罚代管和乱收费、滥罚款,致使司机苦不堪言。

利益因素造成我国运输市场上出现“怪圈”:汽车超载被罚,罚后再拼命超载,运价越来越低,公路遭到破坏,交通事故不断。实践证明,用对司机加倍收费或者罚款的办法,不能有效地治理超载现象。我国的运输户多为个体、私营的经营模式,司机超载的原因就是运价低,为赚钱而超载。被罚款后,为捞回成本,再增加超载分量。一名司机说:“我是拿自己的命在拼。”

超载“顽疾”无药可治么?不是的。只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采取有效行动,真心治理,而不是做样子,捞罚款,就一定能治好这一“顽症”。公安部门在验车、驾驶证管理等环节采取措施,严格车辆牌照发放、年审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生产的新车,一律不发放牌照,对已使用的“大吨小标”以及“假标识”等违规车辆,不予通过年审,超载车辆没有身份证,何敢大摇大摆地上路?交通部门在货场地、收费站采取措施,凡超载车辆一律不予放行,高速公路上就不会见到超载车辆的身影;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擅自进行的车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进行治理,不让超载车辆出厂,就不会有超载车上路。

司机是货物运输的主体,一辆辆超载车辆提醒管理部门,我们只有从源头上治理住超载,为司机们创造一个宽松的运输空间,保障他们的利益,才能促进“货畅其流”,发挥出公路运输大通道的作用。

总之,只要各个权利部门心中装着百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超载“顽疾”并不是不可治理的。(林红梅、宋振远)

国家有关部门对超载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通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载运输车辆不得行驶。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行驶。

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签订的协议,对通过的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载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货物运输的起始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车辆行驶证。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管理机构要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与承运人签订协议。

发现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超载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载的部分物品。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违反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载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运输,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偿。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什么是超载车辆?

交通部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就是超载车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万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万千克以上;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万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万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万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万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万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万千克。

新华网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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