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订立反恐怖条例为恐怖主义行为下定义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昨天在立法会上透露,为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特区政府将在4月17日向立法会提交反恐怖条例草案。

    叶刘淑仪昨天向立法会介绍了条例的立法建议,并为恐怖主义行为作出定义。她指出,恐怖行为必须具有两个先决条件:采取行动或威胁采取行动来去影响政府或恐吓公众,并通过这些行动达到某些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

    叶刘淑仪指出,如果涉及向某人使用严重暴力、涉及严重损毁财产、危害某人的性命、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或保安、或意图严重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的行为,也将会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据了解,即将提交立法会的反恐法例建议,赋予行政长官权力将涉及恐怖行为的人士或组织,纳入设有上诉途径的表列程序。

    

    人民网 20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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