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判监督改革 启动再审程序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正在举行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提出,在审判实践中,凡具备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9个程序方面理由的,无需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作为附加条件,即可提起再审。此举旨在促使原审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作出生效裁判前,充分注重程序公正的法律要求,使生效裁判尽可能在程序方面体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还指出,当前最为主要的是启动再审程序制度层面的改革。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和深化审判监督改革中,要树立再审程序新理念。

    沈德咏指出,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即在“再审程序”中,限制和弱化职权主义,根除无序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使再审程序真正成为既维护法院正确裁判既判力,又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补救程序。

    沈德咏强调,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有限再审的关键是合理界定提起再审的理由。现行法律关于提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失之宽泛且不便操作,与新的诉讼证据规则亦难以相容,因此,必须从审判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据介绍,关于提起再审的程序方面的理由包括裁判法院无案件管辖权;审判组织不合法;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办案人员犯有与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超越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

    此外,于今年3月开始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稿历经数次修改后,交给此次会议再次征求与会代表的意见。

    《法制日报》200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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